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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後的債權債務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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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改制後的債權債務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公司改制後的債權債務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公司改制後的債權債務需要注意的問題有:企業改制後,面對原有債務,我們首先要確定的便是債務承擔的主體;明確債務承擔約定效力的認定等問題。在中國,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依照中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傳統的組織制度改組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制的過程。

二、企業改制的類別

各類企業的改制方式從總體上分為:整體改制和部分改制。

1、整體改制

整體改制是指以企業全部資產為基礎,通過資產重組,整體改建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規範的企業。整體改制特別適合中、小型企業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業以部分資產進行重組,通過吸收其他股東的投資或轉讓部分股權設立新的企業,原企業繼續保留。部分改制比較適合於大型企業的改制,尤其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業改制一般有內啟動、外啟動和內外啟動相結合等方式。

1、內啟動主要是吸收企業內部職工包括經營者入股,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2、外啟動就是通過其他所有制企業整體兼併、收購或控股參股國有企業。

3、內外啟動相結合則是既有一塊是引進外面優勢企業的,又有一塊內部職工入股。

無論是內啟動還是外啟動,都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進一步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形成內外部共同參股的多元投資主體企業。

三、相關法律依據

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被改制企業的債務,是具有法律或法理依據的。承擔債務式、購買式和吸收股權式企業兼併,實際上就是企業合併中的吸收合併、脫殼經營等形式的企業分立改制,符合企業分立的特徵。企業法人的合併與分立是企業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關於企業合併與分立後債務的承擔,在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有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公司法規定的更為明確:“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協議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繼承。”債權債務的繼承取決於企業產權的轉讓和法人主體的變更。採取增量吸股、存量轉股、先股後還等吸股方式,將企業由單一的全民或集體投資改組為所有制的股份制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企業法人組織或投資主體發生了變更,並不中斷法人人格的同一性,變更後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其變更前的債務。

控股式企業兼併的法律後果是將被兼併企業改組為股份制企業,企業作為發起人或股東之一,與其他企業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實質上是企業的新設合併和股份制改造。託管經營是效益較好的企業受行政委派或與虧損企業商定,利用自身的技術和資金優勢,在一定時間代為經營虧困企業的一種經營方式。

託管經營與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公有民營)一樣,嚴格地說只是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不涉及企業產權的轉讓,企業法人主體沒有發生變化。因而,被託管企業在託管前的債務應繼續由被託管企業承擔。

小型國有、集體企業通過協商定價招標投標、拍賣等形式將產權轉讓給經營者或其他自然人,由該買者按個體工商戶或獨資、合夥形式的私營企業經營的,企業法人實體不再存續。購買者經營的個體經濟組織和私營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與原企業存在法律人格上的根本區別,不能成為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承繼者,原企業的債務應由主管部門負責清償。至於企業出售後執行兼併或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即先售後股)的,企業出售只是改制的一個環節,其法律後果應與購買或企業兼併和股份制改造相同。

公司改制之後的債務債權問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急需進行解決的問題。一般是根據債務債權的承擔主體進行分配,明確之後繼續在改制後的公司體系中繼續延續。這個過程中如果有需要簽訂相關的協議的,需要保證內容完整責任劃分清晰,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