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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單位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非因工死亡單位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律師解析:員工非因工死亡企業需承擔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喪葬補助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的,以及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導致死亡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的喪葬費用補助。
撫卹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
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非因工死亡家屬要求企業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有法律依據,應得到支援。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