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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死亡單位如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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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因公死亡單位如何補償

非因公死亡單位如何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是企業的職工是非因工傷而死亡的話,那麼就應當享受以下的待遇:

1、第一個就是喪葬費的賠償,如果是本企業的職工的話,那麼一般情況下就要賠償職工平均工資乘以2個月的數額的賠償,但各地具體標準並不一樣,實際還要以當地的規定為準。

2、第二項,就是一次性傷亡補助金。如果死亡的企業職工,他供養的直系親屬只有一個人的話,那麼就賠償死者本人工資的六個月的工資,如果死亡職工他供養的直系親屬是兩個人的話,那麼就要賠償死者的九個月的工資。如果是三人或者是三個人以上的話,那麼就要賠償死者本人的12個月的工資。同樣的,這只是一般規定,實際標準要以當地的規定為準。

3、第三項補償費用就是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的補助金。如果是企業的職工,當然也包含離退休的人員,因為生病或者是非因工死亡的,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相應的條件的,那麼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可以領取按照企業所在地規定的標準領取相應的補助。

此外還有三種特殊的情況。

1、第一種情況就是對於在新中國建國前工作的遺屬,其領取的補助標準在已有標準上提高百分之二十。

2、第二種特殊的情況,就是職工的遺屬假如只有一個人的話,那麼在當地規定的標準基礎上提高百分之十。

3、如果是有上述第一種和第二種兩種情況都具備的話,那麼補助的標準需要在規定的標準基礎上提高30%。

二、非因工死亡發救濟金的情形

1、與企業建立或形成的人員在符合國家規定的試用期內非因工死亡的,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

2、與企業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在借調工作期間非因工死亡,借調雙方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主體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借調雙方對此未作約定的,由原企業按規定發給。

3、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係但未與其他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非因工死亡的,由協議保留勞動關係的企業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

4、與多個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不得重複享受。按規定發給的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由各用人單位分擔。

5、企業職工及個人養老人員下落不明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失而復歸者,已領取的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予以追回。

6、與企業建立或形成勞動關係的人員被判處刑罰但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在執行刑罰期間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

7、企業退休(職)人員及個人養老人員在繼續就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按規定發給喪葬費及一次性救濟金。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按最後一個月領取的養老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