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責任單位與個人應該怎樣承擔責任?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這裡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單位是否要對個人工作侵權負責?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1、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哪些屬於特殊的侵權責任?
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造成的侵權行為;
產品質量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責任;
危害環境的侵權責任;
施工造成的侵權責任;
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造成的侵權責任;
飼養動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等等。
因此,如果是出現了侵權事故,那麼發生侵權的當事人就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而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具體要看發生的侵權行為是怎樣的侵權行為,一般是要對一個侵權行為最直接的承擔方式就是賠償損失。或者是直接對對方停止侵害或者是支付違約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