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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僱傭童工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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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僱傭童工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非法僱傭童工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非法僱傭童工應承擔下列責任:

(1)對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2)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使用童工的單位或個人;介紹童工的職業介紹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出具假證明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對允許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等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其中對使用童工的單位給予從重處罰。

(3)對企事業單位及個體戶使用童工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以及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領取個體營業執照者,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4)違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對在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進行勞動鑑定 後,其應根據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卹費。童工死亡的,其應發給童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喪葬補助費,並給予經濟賠償。對童工傷、殘、死亡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對拐騙童工、虐待童工、強令童工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以及對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傷害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傷殘童工應當如何維權?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但禁止招用童工並不等於對童工的合法權益不予保護。

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對非法招用童工的用人單位,除由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相應行政處罰外,對於因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用人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賠償標準根據傷殘情況不同為用人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至16倍。

如果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如果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如果使用童工單位不予賠償,童工監護人可先申請其的勞動能力鑑定。在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次性賠償。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的方式,或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訴訟的途徑解決。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由於其身心發展尚不健全,如果此時從事工作的話,對其身心無疑是不好的,因此世界各國都在禁止單位僱傭童工。一旦企業非法招用童工,肯定是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議企業如果不想這樣做的話,在僱傭勞動者的時候就應該要仔細核對他們的身份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