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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的手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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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的手續是什麼?

一、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的手續是什麼?

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的手續是: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期滿前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為員工妥善辦理離職手續以及相關的社保轉移手續等。

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明確了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

《勞動合同法》這一規定沿用了《勞動法》的規定,所規定的是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基礎上訂立的,是主體依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自的義務作出的約定,其履行也主要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和法律對勞動合同的保護。同樣,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也是建立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的,只要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這種解除即具有約束力。

雙方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尚未履行的內容發生效力,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也不再對當事人發生法律保護的約束力。而對於勞動合同中已經履行的內容,不存在解除的問題。

當事人雙方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期滿前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

原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企業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二)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向職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終止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關係的形式之一,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向職工提供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三)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指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如果在規定的合同期限內單位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需要提前一個月向員工提出書面通知,並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給予員工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款。需要為員工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並出具離職證明,同時需要協助員工完成社保公積金的轉移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