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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如下:1、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2、按照人事部門與領導的要求進行工作、業務交接;3、清理債權債務關係;4、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5、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6、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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