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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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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哪些手續?

一、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哪些手續?

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是: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按照人事部門與領導的要求進行工作、業務交接;清理債權債務關係;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醫療期滿解除或應注意事項:

①必須滿足“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條件;

②提前30日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意向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④向員工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 1、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書面通知樣本見附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立即解除(無須通知)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企業。

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是不受到簽訂的合同期限的限制的。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到時自動無條件辦理離職手續,並且按照人事部門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單位不需要對員工進行任何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