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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需要賠償相關的費用,其他不需要賠償。主要包括:(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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