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賠償標準>工傷賠償標準>

社保工傷保險待遇由誰領取?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01W)

社保工傷保險待遇由誰領取?

社保工傷保險待遇由誰領取?

《社會保險法》第41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63條的追償。”《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5號)對此作了進一步的明確。

根據該辦法:

 (1)申請先行支付的主體必須是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工傷職工有行為能力的,由其本人申請;本人無力申請或者不願自己申請的,可以依法委託其近親屬或其他合格人員申請。職工工亡或去世,由其近親屬提出。

(2)必須已經認定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必須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 

(3)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4)用人單位不支付或無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用人單位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6條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先行支付後,取得要求其的。 

(6)個人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用、工傷醫療費用或者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提交所有醫療診斷、鑑定等費用的原始票據等。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的受益人為勞動者本人所以領取人也應當為本人。但是由於一些特殊的情況,例如工傷所造成的病危傷亡等情況,工傷保險待遇就由職工的近親屬代為領取。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也是用人單位所必須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