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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退休新政策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1.87W)

買斷工齡退休新政策。勞動者須明確的是“買斷工齡”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制度,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可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餘人員時還採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採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徵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徵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已經頒佈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之後,“買斷工齡”一詞就應該退出歷史舞臺,在現實生活中也不應該發生“買斷工齡”這類事情了。時至今日,“買斷工齡”是國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如果仍有企業在通過“買斷工齡”的形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說明這個企業沒有依法為其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行政主管部門也應當依法對企業進行制止和制裁。

買斷工齡退休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