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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生效判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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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生效判決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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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如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後,如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裁定。上級法院在審判監督程式中,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