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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單位如何取證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閱讀(2.32W)

首先是通過各方渠道瞭解該員工的合同簽訂社保繳納情況,即使相關部門無法為公司提供證據,只要事實存在,訴訟過程中,亦可申請由法院就相關事宜調查取證。考慮到訴訟需要,公司可考慮通過以下方式蒐集證據:
(1)安排專人在競爭對手公司外“蹲守”,蒐集該員工每日上下班的視訊證據;
(2)向該員工寄送快遞,以快遞簽收或快遞錄音作為證據;
(3)委託獵頭公司獵聘該人員,讓員工本人主動“交代”目前就業情況;
(4)向競爭對手主動發函,強調侵犯商業祕密的連帶責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單位如何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