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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向人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法律依據】《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四》第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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