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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單位怎麼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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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下列證據可以單獨或者結合其他證據證明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

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單位怎麼取證

1、勞動者與新單位簽證的勞動合同;

2、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證據;

3、新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個人所得稅證據;

4、新單位向勞動者發放工資的工資條、銀行存摺方面的證據;

5、勞動者以新單位員工的名義簽訂的銷售合同、採購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合作合同等業務方面的證據(此方面的證據有原始證據最佳,如果沒有,應該通過電話公證、現場公證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6、勞動者在新單位的名片;

7、新單位對勞動者在新單位網站、宣傳冊、廣告等載體上的記載;

8、勞動者自己開辦的個體工商戶、公司的營業執照的證據、勞動在公司中擔任股東、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證據;

9、其他證人證言,錄音等能佐證勞動者從事與本單位有競爭關係的業務事實的證據。

法律規定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23、24條

第23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24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