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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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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簡單)

競業限制協議(簡單)

{子問題開始}競業限制協議 甲方(單位):

乙方(員工):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簽訂本協議。

{子問題開始}一、定義 1.競爭性業務:與甲方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從事的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業務: 。

2.競爭性單位:從事競爭性業務的公司、單位或個人。

3.競業行為:自己或與其它個人或組織合作,直接或間接的從事競爭性業務;或為競爭性單位提供服務或勞務,包括但不限於擔任競爭性單位的合夥人、董事、監事、股東、管理人員或一般職員、代理人、顧問等。

下列行為之一均將視為競業行為:

(1)從競爭性單位處領取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於以薪酬、報酬、勞務費用、分紅等任何名義),或獲得旅遊、實物、購物卡、消費卡、報銷等好處;

(2)在競爭性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

(3)乙方或乙方直屬親屬、配偶從競爭性單位處領取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於以薪酬、報酬、勞務費用、分紅、報銷、服務費用、購買等任何名義)或獲得旅遊、實物、購物卡、消費卡、報銷等好處,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說明的。

{子問題開始}二、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 1.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從事競業行為。

2.除本協議中約定的競業行為以外,在職期間的下列行為將視為乙方從事競業行為:

乙方從競爭性單位處直接或間接獲得好處,包括但不限於財產性利益、旅遊、消費、宴請,無正當理由的。{子問題開始} 

3.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的履行,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額外補償

{子問題開始}三、離職後的競業限制 1.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間內,乙方不得從事競業行為。

2.離職後競業限制期間:自乙方離職之日起 24 個月 。但是甲方在乙方離職之日前(含當日),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縮短直至取消競業限制義務。

3.競業限制補償(每月):乙方離職前12個月內的月平均工資的 30 %。

(1)月平均工資時:以乙方實發工資收入為準。與股權激勵相關的分紅、期權、股權等不計算在內。

(2)發放時間:按月發放,最晚不超過下月20日。

4.特別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則乙方應在一週內通過電子郵件或其它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當下的工作單位與工作情況。

(2)乙方如新入職、變化工作單位、自己創業等,應在一週內主動通過電子郵件或其它書面形式向甲方說明當下的工作單位與工作情況。

5.特別說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通知乙方暫停支付競業限制補償:

(1)乙方從事競業行為時;

(2)乙方未按本協議要求說明當下工作情況時;

(3)甲方有證據證明乙方有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時。

{子問題開始}四、違約責任 1.乙方在職期間,如有競業行為,均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乙方當時12個月內月平均工資的 倍。

2.乙方離職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為{子問題開始}: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月標準*雙方約定的離職後競業限制期間的月份數*{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倍。同時,乙方應將甲方在離職後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全部返還給甲方。

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而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後在一個月內仍未改正的,繼續從事競業行為的,則甲方有權再次要求乙方按上款約定承擔違約金。

3.乙方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損失。甲方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直接或間接的利潤損失、商譽損失、業務機會損失及為制止違約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律師費、訴訟費、調查費用、公證費用等)。

{子問題開始}五、通知 離職後,甲方可通過下列方式之一向乙方進行通知或送達:

乙方電子郵箱: 。 

通訊地址: 。

手機簡訊: 。

{子問題開始}六、附則 1.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署後生效。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甲方(簽章):{子問題開始} 

乙方(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