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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勞動爭議 閱讀(1.97W)

我們就算是真正參加了工作,但是所面臨的競爭也不會停止下來的,同樣是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工作,可能有些職工頂著壓力會越來越優秀,相反也有一部分職工就因為承受不了這種高壓的工作狀態所以想要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大多數也都是一些職場菜鳥自己不太清楚想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想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一、想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手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解除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應履行如下手續:

對於勞動者來說,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業務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除提前解約也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

1、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2、工作、業務的交接。

3、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4、清理債權債務關係。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二、自動離職的要注意什麼問題?

自動離職的職工須承擔違約責任,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錄用自動離職職工的用人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

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對曠工和違反規定的職工按照《獎懲條例》的規定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視為無效。

企業因故通知停薪留職期限未滿的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也按上述規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礎上,企業方可按有關規定及停薪留職協議對其做除名或自動離職處理。

綜上所述,想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我們要注意一定要提前30天就跟用人單位打好招呼的,並且員工想要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建立在必須徵得公司同意的基礎下,一般任何的公司對於單位的員工要離職的流程在規章制度當中都寫的非常的清楚的,解除勞動合同這件事沒我大家想的那麼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