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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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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完全的履行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合同期限,則是雙方必須遵守的首要條款。用人單位不遵守,違反此約定的,應該承擔法定違約責任,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想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勞動者違反此約定的,當然也應屬違約行為,法律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定程式解除,但未明確規定解除的法律後果,但不等於勞動者可以隨意解除合同,否則對用人單位是不公平的,也不利於建立勞動者合理流動的社會制度和信用制度。對此,相關部門也採取了相應的措施並制定了相應的政策。

1、勞動部關於《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

(1)用人單位招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簽訂了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的,未到期的仍應繼續履行,並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又不履行協議的,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後,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勞動關係解除後,如原服務合同(協議)約定或用人單位依法規定了賠償辦法的,職工應按服務合同(協議)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依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如無約定或無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以上規定,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是,對違約金予以約定,對違約情形予以明確,以便於出現糾紛時依法、依約定處理。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的都是違法解除,但是在公司可以合法開除該職工的情況下就不會產生任何賠償義務。而且,公司在發放賠償金的時候不能夠取職工一年當中的最低收入或者員工要求按照最高收入來賠償都不合理,所以這裡經濟賠償金的標準是按照該職工當年的平均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