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原告起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管轄 閱讀(3.01W)

一、原告起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原告起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原告起訴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也就是說,當事人有起訴的權利,也有撤訴的權利。但由此引起法律後果,我們不能一概而論。

二、起訴後又撤訴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1、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論被告是否應訴,都應視為原告已向被告主張了債權,即使原告主動申請撤訴,也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民法的立法意圖,本身就側重於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督促權利人在訴訟期間內積極行使權利,避免權利義務處於不穩定狀態。權利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給義務人,義務人已經明知權利人的具體請求了,應視為權利人已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了。後來雖然因自己主動撤訴了,但並不影響訴訟時中斷的法律後果。此種情形應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2、原告起訴後,法院未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不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原告主動申請撤訴的,表明其已經放棄了公權力救濟,放棄了已經行使的請求權,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因而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不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司法途徑,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其在義務人不知是否起訴的情況下就撤回訴訟,這就已經表明權利人放棄了自己已行使的請求權。因此,權利人對自己的撤訴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民通通則實施意見》規定,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或申請破產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及向行政機關提出解決權益糾紛的請求行為,都應為行使其權利的具體表現,應與起訴有同等的效力。但上述規定中,對權利人如果主動撤回申請,應如何解決、是否產生時效中斷等問題,沒有作出說明。因此,權利人在起訴後副本還沒有送達義務人前又自動撤訴,就表明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應視為未起訴,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法律後果。此種情形不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3、原告起訴後,法院依法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無論被告是否應訴,都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但原告在開庭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起訴是權利人以最強有力的方式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是主張自己權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現,但其在開庭時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實際上在主觀上就已經放棄了公權力的救濟,在客觀上更是實施了放棄主張權利的行為。從防止權利人濫用訴權,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是正常生活秩序不被打擾)和節約司法成本角度出發,權利人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不會因被告知曉其請求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此種情形亦不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同樣,對於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雖然權利人也是在被動情況下“撤回”的,但也不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情形。

當事人發現自己的權益在受到侵害之後,無疑可以向當地的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此時會發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但是提起訴訟,此後原告又按照法定的流程提出撤訴請求的,不一定會被認定為是訴訟時效中斷,在中斷期間,債務人可以不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