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撤訴是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管轄 閱讀(1.15W)

一、撤訴是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撤訴是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法律上沒有規定撤訴是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對起訴後又撤訴是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種是肯定觀點,理由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另一種是否定觀點,理由是:根據法理和民訴法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還有一種觀點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告起訴後,如法院已將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則不論被告是否應訴,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如法院尚未將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原告就撤訴,因被告收到原告的要求,應視為原告未起訴,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二、撤訴的條件

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法院才能批准: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處於同原告相同地位,也可申請撤訴,但他的撤訴並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訴訟的正常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

(3)撤訴必須合法。一是有權申請者;二是宣判之前提出;三是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行為,不能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必須撤銷全部訴訟請求。

(5)必須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

(6)必須經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此外,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92條和適用該法司法解釋第 143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原告沒有客觀理由,不交納訴訟費的,按撤訴處理。

應該說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是絕對完美的,我國的法條也不是對生活當中的任何問題都規定的是絕對清晰的,所以對法律上規定的一些模稜兩可的現象,就像是撤訴,為了避免輕易撤訴會對自己產生的一些不利的後果,對方沒有履行義務之前不要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