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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一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嗎

訴訟管轄 閱讀(2.82W)

一、撤訴一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嗎?

撤訴一定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嗎

撤訴不一定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對起訴後又撤訴是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種是肯定觀點,理由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另一種是否定觀點,理由是:根據法理和民訴法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還有一種觀點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告起訴後,如法院已將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則不論被告是否應訴,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如法院尚未將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原告就撤訴,因被告收到原告的要求,應視為原告未起訴,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二、申請撒訴的條件

(1)撤訴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一審)、上訴人(二審)、再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以及經他們特別授權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再審原告和原審上訴人均不得提出撤訴申請。

(2)申請撤訴必須基於當事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出於當事人自願。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或上訴人(或再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申請撤訴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變化,但申請撤訴;另一種情形是被訴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起訴該行為者同意並申請撤訴。而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雖多基於被訴行政機關主動改變,也可以基於其他原因。

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可以在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建議被訴行政機關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行政機關接受法院建議;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被訴行政機關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起訴該行為者的請求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採取相應的補救、補償等措施;在行政裁決案件中,書面認可起訴該行為者與第三人達成的和解。但不管哪一種情形,行政機關都不能強制當事人撤訴。

(3)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規避法律,也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撒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准許。

由此來看,也提醒當事人,對於撤訴的這個決定一定要謹慎考慮清楚,在自己向人民法院主動申請撤訴之前,要確保對方已經履行了自己的職責跟義務,不能只是口頭承諾,在對方還沒有任何表示之前不要輕易撤訴。不然撤訴引發的不利後果是自己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