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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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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發生

撤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發生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有條件的,而非確定的。各國民法規定,在某些情形下,起訴並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法國民法典》第2247條規定:“以下情形,不視為時效中斷……如原告撤訴,……或者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德國民法典》第212條第1款規定:“(1)如果撤訴或者因被未審理訴訟事實而作出的判決駁回起訴時,因起訴而中斷的時效視為未中斷。”《日本民法典》第149第規定:“裁判上的請求,於訴被駁回或者撤回時,不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在下列情形下,權利人的起訴行為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一)撤訴,即原告向法院表示撤回自己起訴請求的訴訟行為。

它有兩種情形:一是申請撤訴,原告明確申請撤回起訴;二是按撤訴處理,法院從原告的某種行為中推定其撤回起訴。不論何種情形,都說明權利人不再願意通過民事訴訟程式解決民事爭議。但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後能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未作規定,理論界有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撤訴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自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之日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

”第二種觀點認為,“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表示權利人放棄請求國家保護其權利的主張,所以應當視為未起訴,不能發生時效的中斷。”贊同第二種觀點的理由是權利人起訴後申請撤訴或者法院按撤訴處理,表明權利人否定了行使權利的行為,放棄了請求法院以國家強制力對其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要求,不發生起訴的效果,因此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我國《海商法》第267條第1款就規定:“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發生中斷。”

不過,雖然撤訴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但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或者將口頭起訴內容告知被告後,裁定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此時可依“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之規定,自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或者知悉口頭起訴內容時起,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在我國公民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時,相關的案件辦理對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審理機關的判決行為,都是依據我國法律進行相關的辦理的。我國的法律規定,一旦當事人撤銷相關的案件時,相應的訴訟立即中斷,我國的司法機關按照這類規定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