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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未籤勞動合同離職賠償嗎

勞動合同 閱讀(1.7W)

在我國未籤勞動合同離職賠償嗎

如果用人單位自身都沒有引起對勞動合同的高度重視,那這種顧頭不顧尾的做法很有可能到最後公司要失去的會更多,因為當事人只要是在一年之內離職的,反過頭來還可以要求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進行賠償。也就是對有些員工所關注的未籤勞動合同離職賠償嗎這個問題,符合條件的話當然是可以要求賠償。

一、在我國未籤勞動合同離職賠償嗎?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但是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為一年。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民事權利時效為兩年,特殊的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為一年。勞動法的這一時效規定區別於民事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基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規定,旨在儘快地解決勞動爭議。

二、員工主動辭職可以要補償嗎?

屬於以下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以個人理由辭職的沒有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從08年開始算);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裡的離職產生的賠償是單純的針對公司不籤勞動合同的這種做法的,當時就算是自願離職了也能讓公司對自己進行賠償,但是要注意和用人單位建立的事實勞動關係還沒有超過一年,假如說都已經工作了三年,離職的時候才翻過來對沒簽勞動合同的事情索賠,早就已經超出了時效了。有關未籤勞動合同離職賠償嗎的這個問題就介紹到這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