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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繼續工作五年怎麼補償

勞動合同 閱讀(2.16W)

職工在一段事實勞動關係當中不能完全的只聽從用人單位隨意的調遣,腦海當中如果沒有任何維護自身權益的想法和行動的話就有可能會被公司越來越無視相關的權益的。就像是有些在用人單位已經工作了有五年的這些職工時間也比較長了,但是當前可能面臨的疑惑也是在我國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繼續工作五年怎麼補償?

在我國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繼續工作五年怎麼補償

一、在我國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繼續工作五年怎麼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籤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於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專案專案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專案,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以及“以後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於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針對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公司能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明確告知公司將不再簽訂勞動合同,通知他何時何地辦理工作交接。針對用人單位利用《勞動合同法》39條、40條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注意內部流程的合法性,也就是:

1、員工違紀行為的確認,如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曠工等;

2、解除通知的作出與送達,要注意必須是違紀行為與解除依據相一致;確保解除通知能送達員工(具體方式見以前相關風險預警的內容);

3、解除決定告知工會,解除通知交由公司工會備案一份。

因為民在這裡沒有繼續簽訂也沒有說清楚到底是哪方不簽了,如果是自己好好的提出來的不想續簽的話,那麼不管工作幾年都是沒有賠償的,至於公司單方面的就決定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了,那工作滿五年的補償就是多領取五個月的工資,最後結算工資的時候一共是六個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