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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員工與單位未籤勞動合同違返保密協議能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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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員工與單位未籤勞動合同違返保密協議能要求賠償嗎

在職員工與單位未籤勞動合同違返保密協議可以要求賠償嗎?

不可以要求賠償;

勞動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違反保密協議無直接關係,前者,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的雙倍工資的責任(最多11個月);後者,違反保密協議,首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了保密協議,並且用人單位依法支付了保密費,如果沒有支付保密費,勞動者違反了保密協議是沒有關係的,說白了,這樣的保密協議就是一張廢紙。

如果用人單位依法支付了保密費,勞動者違反了保密協議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經營者協議

對於企業在從事商業貿易中獲取的商業祕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對商業祕密進行保護。簽訂保密協議是企業對自己的商業祕密進行保護的常用手段之一。

當私募投資者對企業產生興趣,需要進一步深層次瞭解企業,確認投資意向時,為了保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資者瞭解企業商業祕密時所簽訂的商業機密保密協議稱為私募保密協議。

綜合上面所說的,未籤勞動合同,本來用人單位就違反了勞動法了,有保密協議的前提就是雙方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而且還要在合同中註明保密的費用,任何的事情都必須要按法律規定的程式走,法律才會給予保護,其它的,法律都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