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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事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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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請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准。港澳的,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不超過半年,如因故確需續假,應在批准的假期內向所在單位辦理續假手續;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具體假期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准。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開始計算。

勞動合同事假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是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對請事假的事項進行約定,比如請事假每個月最多不得超過多少天,否則予以辭退等處罰等等。

同時,若出現員工請事假的情況,企業按照員工的實際工作天數折算相應的應扣除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勞動部關於《勞動部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由此可見,企業是可以按照員工請事假的天數扣發相應的工資的。當然,有些企業按照2倍標準扣除,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事假規定實際上是沒有的。用人單位一般會在企業章程中對此作出規定或者與勞動者在合同中約定請事假的相關條款。同時,勞動者請事假期間,公司不得無故減發勞動者的工資。如果遇到公司借事假故意剋扣薪水的情況,此時時一定要及時的捍衛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