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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帶薪休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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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帶薪休假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帶薪休假的規定是什麼?

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他。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帶薪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帶薪休假工資的演算法: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但是如果單位安排職工工作的,則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但是包括獎金、工資性津貼等。終止合同時還有未休年假,可折算:(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員工的帶薪年假時間與員工的工齡和在單位的工作時間密切相關,員工帶薪休假期間,用人單位需要正常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在此期間安排員工工作,應該按照日工資的三倍支付勞動報酬。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安排員工休年假,可以折算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