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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休息休假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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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休息休假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休息休假條款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一)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l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l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勞動報酬

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加班)的工資支付:

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加班報酬)

①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 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②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補休 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③法定休假日工作 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④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根據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三)違反規定的責任

1.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一)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 3個月~1年(不包括1年)

不得超過1個月 1年(包括1年)~3年(不包括3年) 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 不得超過6個月

「要點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要點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要點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內勞動合同的解除

(二)服務期

1.服務期沒有統一的時間限定。

2.服務期與勞動合同一般期限在時間長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長於後者;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保守商業祕密和競業限制

1.競業限制中的雙方權責: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競業限制條款適用範圍:限定為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3.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醫療期

(一)醫療期期間

3個月~24個月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解釋1」醫療期的長短與勞動者的工齡相關。

「解釋2」計算醫療期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解釋3」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醫療期內的待遇

1.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標準:可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最低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待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或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解除

兩種解除方式:協商解除、法定解除

勞動者法定解除情形 (3種)

1.提前通知解除:2種

2.隨時通知解除:8種(有經濟補償)

3.不需告知解除:2種(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法定解除情形(3種)

1.無過失性辭退:3種(有經濟補償)

2.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6種

3.經濟性裁員:4種(有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6種

(二)勞動合同終止

終止的情形:7種(有經濟補償)

不得終止的規定:6項(同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解析1」補償年限: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解析2」月工資標準: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在休息休假的規定中,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