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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產假延長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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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產假延長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產假延長的規定是什麼?

1、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

3、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4、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5、女職工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6、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現行的孕婦產假主要由基礎性產假和獎勵性產假兩部分組成。基礎性產假為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的“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獎勵性產假包括晚育和獨生子女增加的產假。

對於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不少地區將晚育範圍確定為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於晚育範疇,相應晚育獎勵的產假將無法享受。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國務院相關規定中明確的98天。

二、國家對於陪產假的相關規定

1、男二十五週歲以上、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

2、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3、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

4、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三、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育齡夫妻系城鎮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1、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並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2、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週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在其退休(職)時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3、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4、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5、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6、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不論在產前、產後、流產、難產都應享受國家指定的休假,甚至連陪護人都有休假的標註,現在二胎政策的開放,也能享受98天假期,總體來說產假也是最大化維護了婦女在產前產後的權益,也說明了中國法律的人性化,此時也是為了保護我們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