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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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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的時效現在是六個月,自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今年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後是一年,自知道或應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可以中斷或中止,追索勞動報酬無時間限制。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提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缺一不可):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日內(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斷的期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二、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勞動仲裁裁決;

三、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即仲裁裁決生效日之前)。

由此,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必經勞動爭議仲裁,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的關係是: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時效是指具備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六十日期限內提起仲裁,否則,依法律規定消滅其中申請仲裁的權利的時效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否則仲裁裁決生效,依法律規定喪失申請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合法權利的時效規定。

由此,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必須的前置程式,超過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的時效規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必喪失勝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有規定的,勞動爭議案件就適用該規定的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間。”不難看出,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包含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時效期間內,絕不是兩個互不相干的時效規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任何一起案件都是有訴訟時效性的,這也是為了讓受害者可以更快的解決問題;如果過了訴訟時效,那麼說明就喪失了訴訟的權力,對於自己的影響也是特別大的,所以,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解決問題,這樣自己的勝訴也會大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