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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確認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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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確認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合同效力確認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複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五百九十四條 【國際貿易合同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二、合同效力確認糾紛訴訟可以缺庭判決嗎?

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被告缺席審判。只要法院依法將傳票送達被告人,被告人無合理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審判。原告無故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裁定不撤訴,或者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表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合同效力確認糾紛訴訟人民法院是可以進行缺庭判決的,但前提是被告是無正當理由進行缺席並且多次傳喚不到的。不到庭的話就失去了辯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