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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 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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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在對勞動糾紛進行處理的時候,具體的處理方式包括了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其中無論是申請勞動仲裁,還是提起勞動訴訟,這都是有時效要求的。那到底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條件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條件是: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直接委託代理人起訴,其他未經委託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程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的時間,必須是勞動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否則不予受理。

(5)起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對訴訟時效的基本規定是: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符合本法第136條規定情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訂立、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

從前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為兩年,隨著《民法典》中對訴訟時效的修訂,現如今提起訴訟的,法律中規定的時效都是為三年了。也就是說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權之後的三年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此時都是要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