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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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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由於該條文簡單、籠統,又缺少相應的司法解釋,因此認識並不統一。有人認為該條規定的實體權利(包括物權、債權和其他財產權),帶有財產性質的人身權也是訴訟時效的客體。另有人認為,依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一切民事權利所生之訴權均適用訴訟時效,因此訴權應作為訴訟時效的客體。也有人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僅應適用請求權,請求權以外的權利,如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不屬訴訟時效的客體,不適用訴訟時效。

合同效力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的效力,有狹義概念與廣義概念之分。

狹義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產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依《民法典》的建構邏輯,合同的訂立是規範締約當事人之間如何達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則是進一步規範當事人的合意應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靈魂,只要當事人間的合意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意志即發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們所講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狹義的效力概念。

廣義的合同的效力,則是泛指合同所產生的所有私法效果。在《民法典》上,不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無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也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廣義的合同的效力,還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違反時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一責任的產生雖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效果,但也是基於合同所產生的,應屬於廣義的合同的效力的範疇。

針對於合同效力糾紛的問題,首先雙方之間可以根據合同的實際約定來確定該合同在何時進行有效,如果協商不下的話,再向法院進行訴訟。在提起法院訴訟時,可以諮詢相關的律師,來詢問是否符合訴訟的條件,並且律師會對其進行進一步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