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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審判監督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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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審判監督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民事訴訟中審判監督申請書應該怎麼寫

再審申請書(申請再審用)

再審申請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

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審訴訟地位):×××,……。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再審申請人×××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民事再審申請書副本×份

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二、民事訴訟中審判監督程式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院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審判監督其實就是請求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式,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不過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了再審的法定條件,如果沒有有效證據證明判決書存在問題,很難啟動再審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