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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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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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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第四十七條)。

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情況下,作為勞動者可以拒絕與工廠續簽新的合同。如果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的,那麼合同到期就終止,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您在公司工作了兩年,那麼公司應該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工作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