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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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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有哪些

即便是法制比較健全的今天,也不能避免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繼而導致可能出現事實勞動關係的情況。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構成的是事實勞動關係的話,多少還是會帶來一些風險的。到底成立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成立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有哪些

由於事實勞動關係“先天不足”,所以在履行、終止和解除事實勞動關係上,勞動者存在較大的風險。

勞動者入職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中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雙方一旦產生爭議,勞動合同自然會成為重要的證據之一,第一能證明勞資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第二能證明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工作地點和工資福利待遇等。

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僅限於口頭承諾,假如有一方事後翻臉不認賬,另一方也無法證明。我們在工作中遇到很多這樣的案例,用人單位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避免繳納社保,住房公積金等,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以現金的形式支付,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會推個一乾二淨,有時甚至會否認認識或見過此員工。如果勞動者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過勞動關係,最後只能接受敗訴的風險。

二、如何舉證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者主張存在勞動關係的,應當對勞動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以下憑證可以作為證據: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社保的記錄;

2、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身份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但此時收集相關證據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而即使成立事實勞動關係的,對當事人而言也有一定的風險。關於成立事實勞動關係的風險問題,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