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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未簽定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勞動關係 閱讀(3.22W)

2002年未簽定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一、年未簽定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以通過用人單位的職工名冊、考勤記錄、獎罰記錄、工資支付憑證或者發放記錄、職工工資發放名冊、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以及通過銀行支付工資的工資卡或者轉賬記錄、其他職工的證言等證據,來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係,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合同無效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例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勞動關係有什麼特徵?

勞動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1)形式上的財產關係和實際上的人身關係

勞動關係作為一種社會經濟關係,以財產交換關係為起點,勞動者作為勞動力的所有者與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目的是通過讓渡勞動力的使用權而獲得工資,用人單位則通過支付勞動者工資而獲得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權,從形式上看是一種財產交換關係。但勞動關係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即獲得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權,勞動者的勞動力與勞動者人身不可分離性決定了在勞動力的使用即勞動過程中,勞動者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支配和指揮。因此,在現實的勞動關係中,財產關係的意義只在於勞動者作為勞動力的所有者,是一個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勞動力的獨立的自由人,可以自由出賣自己的勞動力。一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建立,財產關係便轉換為人身關係。

(2)形式上的平等關係和實際上的從屬關係,實質上的不平等關係

勞動者是勞動力的所有者,用人單位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從表面上看,雙方作為各自獨立的財產所有者,有可能建立一種以雙方合意為基礎的平等的社會經濟關係,形式上具有平等性。但勞動者不擁有生產資料,必須通過出賣自己勞動力來換取生活資料的經濟地位決定了勞動者必須依附於生產資料所有者,並且一旦勞動關係建立起來,作為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平等關係即告結束,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支配或指揮,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在勞動關係的實際執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並無平等性,而只有從屬性。這種從屬關係具體表現為人格上的從屬性,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式中必需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經濟上的從屬性,即勞動者必須受僱於用人單位從事勞動才能謀取生活資料;組織上的從屬性,即勞動者需編入用人單位的生產組織內並遵循用人單位的生產秩序,從屬性決定了實質上的不平等性。

因為我國相對調整市場勞動關係的有效法律制度出臺的時間特別的晚,所以早在2002年的時候可能勞資雙方之間還沒有這種書面契約的概念,但02年到18年已經經過了十幾年的時間。從勞動合同法出臺了以後,雙方就應該逐步的朝著規範的勞動關係靠攏了,如果企業不承認事實勞動關係,也有職工的證言,轉賬記錄等這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