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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怎麼算

施工合同糾紛 閱讀(7.41K)

利息屬於法定孳息。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時,除應承擔向債權人繼續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外,還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這是法律規定的作為債務人的發包人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毋需雙方約定。
對於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司法解釋兼顧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則,規定當事人對利息計算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計付。對於如何確定“應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釋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作了以下規定:
1、當事人對工程款支付時間有約定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雙方約定的付款時間作為計付利息的開始時間。
2、當事人對工程款的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應視為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釋出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檔案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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