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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成立的四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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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成立的四個條件有哪些

如果你通過某種勞動來獲取相應的報酬,那麼你們之前存在一定的勞動關係,並且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現在社會有部分公司不予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使在發生勞動糾紛關係的時候很難維護勞動責的權利,而勞動關係成立是大概需要四個條件的,現在我們來整理一下勞動關係成立的四個條件有哪些。

勞動關係成立的四個條件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點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文章對簽訂了勞動合同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分別做了講解,其目的還是為了讓用人方和勞動責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同事學會保證自己的權利,為不避免的勞動糾紛讓路,只有簽訂了健全的勞動合同,才可以讓勞動責得到一個基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