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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違約金的約定程式是怎麼樣的?

勞動關係 閱讀(1.09W)

競業限制違約金的約定程式是怎麼樣的?

一些特殊職位的勞動者需要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進行保密,而用人單位就要向這部分勞動者支付補償金,這就是競業限制協議,當然雙方還會約定違約金,那麼競業限制違約金的約定程式是怎麼樣的?本站小編在下午解答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競業限制違約金的約定程式是怎麼樣的?

由當事人雙方個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即可,沒有固定程式。

違約金包括懲罰性違約金(意在懲罰違約行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和補償性違約金(意在補救對方損失,實現合同的目的),在平等主體前提下的合同法領域內,採取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原則。

當事人可以選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在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的原則和促進就業的社會需求下,對勞動者適用懲罰性違約金不大可能被司法裁決接受。

因此,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大致可以理解為補償性的,如同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一樣。因此,違約金標準事實上的參照是違約行為可能造成單位的損失。如果違約金與造成的單位損失是相稱的,就是合理的,有效的,如果違約金顯然大於會造成的損失,就是不合理的,會被調整的。從單位的立場看,精明的做法是,違約金先約定高些再說,發生糾紛後調低可以,調高就比較難。

二、競業限制的違約金補償金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十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違約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保證協議的真實有效,不存在欺詐等現象,也不能過高的要求違約金,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如需要法律幫助,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線上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