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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合格提前幾天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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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不合格提前幾天通知本人

試用期不合格提前幾天通知本人

試用期不合格單位需要提前三條通知到本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規定

雙方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實踐中如果沒有約定試用期或約定試用期不合法的,用人單位就不能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有合法和明確的錄用條件。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確定所要聘用的勞動者的最終條件。招工條件可以相對簡單,以吸引更多的求職者到用人單位面試。錄用條件則應儘量嚴密、完善,並主要注重對能力的考核,要更具可操作性。招工條件不應替代錄用條件,在只有招工條件而沒有明文錄用條件時,執法機關可能將招工條件視為錄用條件。為使錄用條件具有可操作性,最好同時明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

用人單位已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在其員工手冊等勞動規章制度中針對崗位要求規定錄用條件,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對某一崗位的錄用條件進行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或錄用後,有義務向勞動者明確“錄用條件”,所以用人單位要做好必要的簽收手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屆滿之前要有具體的考核行為,且得出客觀的考核結果。用人單位在進行試用期員工的考核過程中,不單單是要把試用期考核表製作出來,更重要的是讓新員工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完成考核。

三、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證明

不錄用不能跟著感覺,得建立在公正、客觀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如果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即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並根據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考核;有相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達到錄用條件;已將考核結果告知了勞動者;將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了勞動者等。由於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嚴格責任的規定,因此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把工作做細,儘量做到滴水不漏。

證據的取得和固定離不開完善和嚴格貫徹考核制度。應當對新員工結合錄用條件進行動態跟蹤考察。在考核過程中,有硬性指標的可作量化的考核,無法量化考核的可進行考評,作出評語。試用期算是我們與工作的一個磨合期,如果適合公司就會留下我們,如果不適合就會辭退我們。所以我們在試用期間,要好好的把握工作機會,不能白白的丟失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