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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庭審是否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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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庭審是否當庭宣判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稽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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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是否公開宣判




    公開審判是現代法治國家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一般認為,公開審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一切審判活動除了依法不公開的以外,都要公開進行,並最大限度地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從而實現訴訟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的一項原則。作為法院審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公開審判這一重要訴訟原則的產生絕非偶然,它是針對歐洲中世紀封建主義專橫、祕密審判、法官擅斷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公開審判制度在2007及2003年都有所涉及,各佔3分,所以在複習過程中應該對其稍加主意,遇見這個專題的話爭取不失分,下面就對公開審判制度展開一點探討。



    (一)公開審判制度的含義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審判過程應當向當事人以及向群眾、社會公開的制度。在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當事人對訴訟的知情權,人民法院應當在庭前、庭中與庭後對當事人公開。其中,庭前公開主要體現為我國目前所實行的舉證期限與交換證據制度等;庭中公開可以通過當事人蔘與庭審予以保障;庭後公開則主要體現在裁判文書的製作方面,即只要人民法院對爭議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文書將審判組織對爭議案件事實的認定與裁判的理由敘述清楚,即保證了當事人在庭後所享有的知情權。所謂向群眾公開,即允許群眾旁聽法院民事案件的審理活動;所謂向社會公開,即允許新聞媒體對民事案件的審理進行採訪並報道。



    (二)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公開審判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案件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



    (4)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民事賠償案件一審如果判決原告勝訴的,雙方在上訴期內(宣判後十五天)均未上訴的,一審判決書才會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任意一方上訴的,則一審判決書不生效,案件的結果由二審判決書決定。



    如果一審判決書生效了,有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被告自動按判決書判決的內容履行,也就是將賠償金付給原告,有時被告是直接付給原告,有時被告將賠償金付到法院,再由原告到法院按程式領取,一般需要辦案部門申報,由法院主管領導審批後發放給原告,這個過程快的半天就可以辦好,慢的可能需要幾天時間。二是原告拒絕按判決書支付賠償金的,原告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的審判制度是非常的公平公正的,為了避免一些程式或者是法律適用上出現錯誤,設定了二審終審的庭審制度。並且,一般的案件都是對外公開的,但是設計到一些商業祕密的,或者是當事人有明確要求不可以對外的,可能不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