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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保障 閱讀(7.09K)

一、廣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廣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內容有哪些

《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搞好女職工勞動保護,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獨資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女職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

第三條 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保證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

第四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裝卸、搬運等重體力勞動及高空、低溫、冷水、野外作業。

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婚前檢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第五條 女職工在懷孕和產假期間,所在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他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工種作業的女職工,應暫時調換工種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二)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有條件的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並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其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

(三)准予定期做產前檢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算作勞動時間。

(四)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五)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六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三十天。屬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按《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增加產假。

第七條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假期滿後,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的,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週歲。哺乳假期間,所在單位應按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資。

第九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週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有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在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和加班加點。

第十一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症不能適應原工作時,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第十二條 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積極籌集資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職工衛生保健以及託兒所、幼兒園等設施。

企業、事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要嚴格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計、裝備女工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女工職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應按照《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產假期間公司可以辭退女職工嗎?

產假期間公司不可以辭退女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雖然保護女職工的各項合法權益,但女職工在勞動關係中也沒有什麼特別的權力,比如女職工不能因為懷孕就經常無故性的遲到早退,如果職工孕期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仍然可以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