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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招用童工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勞動保障 閱讀(6.09K)

企業招用童工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在我國,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的用工,我國是禁止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使用童工的。可是在一些偏遠地區,一些小企業會招聘一些輟學的孩子,以降低企業成本。這種行為是違法的,一經發現,要收到法律制裁。那麼企業招用童工的處罰措施是什麼?接下來我們共同瞭解一番。

一、童工的年齡如何認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童工是指未滿十六週歲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週歲的人。設定童工的年齡界限是依據公民的行為能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週歲以下的均是屬於未成年人。但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人,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設定童工為不滿16週歲的用工。任何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如果招用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是招用童 工性質,屬於違法行為。

二、企業招用童工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凡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的,將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並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週歲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嚴重傷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中,企業非法使用童工的,按照每使用一人罰款5000元的標準執行,如安排童工從事高溫高空作業,導致其發生人身傷害,企業直接負責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會被判刑,企業也會被吊銷營業執照。由此可見,企業招用童工的處罰力度還是比較大的,這樣額告誡一些企業,不要做違法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