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對於違反《律師法》的行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經營管理 閱讀(3.09W)

律師的職業使命要求律師通過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保障律師依法執業,不得侵犯律師的合法執業。

對於違反《律師法》的行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

(四)洩露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洩露國家祕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