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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節約能源法》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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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約能源法》的制定是為了推動節能技術進步、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用能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生產,拒絕高耗能裝置的使用。

違反《節約能源法》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專案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專案予以批准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固定資產投資專案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專案或者將該專案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專案,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六十九條 生產、進口、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裝置的,使用偽造的節能產品認證標誌或者冒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裝置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裝置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裝置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裝置;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二條 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標註能源效率標識而未標註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未辦理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標識不符合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標識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虛假宣傳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四條 用能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能源計量器具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瞞報、偽造、篡改能源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能源統計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資訊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電網企業未按照本法規定安排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和利用餘熱餘壓發電的機組與電網併網執行,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上網電價規定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造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築節能標準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在銷售房屋時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資訊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資訊作虛假宣傳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公共機構採購用能產品、裝置,未優先採購列入節能產品、裝置政府採購名錄中的產品、裝置,或者採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裝置的,由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八十二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設立能源管理崗位,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同時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工作也受廣大企業和群眾的監督,依法行使監督權,才能有效促進節能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