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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合同中附隨義務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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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並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違反合同中附隨義務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附隨義務,是指並非自始確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旨在更好地實現當事人利益的義務。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鮮花枝的時候會包裝好花束以便顧客攜帶;出售鍋爐的店家應當告知購買者使用鍋爐的注意事項;超市應當保持購物環境的安全,避免損害顧客的人身安全等。

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性質

一般認為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構成不完全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基於對給付利益的侵害而應承擔之違約責任。可是當被侵害人的固有利益也受到了損害,當事人可否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呢?我認為可以請求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由侵權行為所引起的責任。侵犯他人固有利益構成侵權行為者,理應承擔侵權之責任。

違反附隨義務應承擔怎樣的合同責任,應根據合同關係發展的程序來分析。

1.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一般認為,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然而締約過失責任並不足以涵蓋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因為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之際有過失,而並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這一階段。因此應獨立構建一種民事責任來界定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即先合同責任。不論最終合同是否訂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於訂立過程中和合同成立後、生效前一方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均應承擔先合同責任[25].

2.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構成不適當履行合同,即債務人雖然履行了義務,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合同義務人未履行附隨義務而使權利人未實現履行利益或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時稱為加害給付”。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得以義務不履行為由就產生的損害請求損害賠償。但這種責任又不完全同於違約責任。首先,它不同於違約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實行的而是過錯責任。其次,從責任形式來看,主要是賠償損失,一般不發生強制實際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債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而只能就所受的損害請求損害賠償。這也是附隨義務的一個顯著特點。

3.違反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對這個問題,學界還存在爭議。有人認為,違反後合同義務是對債務的不完全履行或對其他義務的違反,它是一種結果損害,應承擔違約責任。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的性質不同於違約責任,二者產生的基礎不同。前者為附隨義務,後者為給付義務。因此不應混用。對於違反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性質,可以參照先合同責任理論獨立構建,與其相對應稱為後合同責任。後合同責任承擔與否的關鍵在義務人是否違反了後合同義務。合同終止後,若當事人之間仍存在合理的信賴利益,那麼法律仍有維持這種信賴利益的必要,要求當事人一方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如果一方違反了該義務就要承擔後合同責任。當然後合同義務並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時間限制的,通常應根據合同型別,終止於合同履行利益完全實現,且當事人之間沒有再維持某種特殊信賴利益時。承擔後合同責任的方式應不限於賠償損失,如果權利人要求義務人繼續履行某些附隨義務,義務人應當繼續履行。

不履行合同附隨義務構成違約嗎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即是我國《合同法》關於附隨義務的原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