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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海域使用管理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環境汙染民事訴訟 閱讀(6.57K)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旨在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權益,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法律規定海域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同時,根據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把海域使用權授予海域使用申請人,並依法維護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違反海域使用管理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非法佔用海域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非法佔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未經批准或者騙取批准,進行圍海、填海活動的,並處非法佔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無權批准使用海域的單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海洋功能區劃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檔案無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阻撓、妨害海域使用權人依法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權人可以請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海域使用權期滿,未辦理有關手續仍繼續使用海域的,責令限期辦理,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辦理的,以非法佔用海域論處。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變海域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非法改變海域用途的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改正的,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人民政府登出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海域使用權終止,原海域使用權人不按規定拆除用海設施和構築物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關單位代為拆除,所需費用由原海域使用權人承擔。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按年度逐年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權人不按期繳納海域使用金的,限期繳納;在限期內仍拒不繳納的,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人民政府登出海域使用權證書,收回海域使用權。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不提供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決定。但是,本法已對處罰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或者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後不進行監督管理,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防止耗竭性地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確保海域資源的科學、合理的利用,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切實加強海域使用管理。用法律手段規範海域開發利用活動,促進海域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實現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