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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保用品發放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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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勞保用品發放標準是什麼?

安全是保障公民生命和健康的基本要求,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勞動力需求也進一步增加,勞動者的安全問題便也隨之出現。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安全,減少因勞動生產安全問題造成的損失,生產企業必須按實際生產要求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那麼企業勞保用品發放標準是什麼呢?其發放範圍和條件有哪些?

一、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和範圍。

1、發放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項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發給工人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照勞動條件發放。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須的才發,否則不發;對於在不同企業中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應當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而勞動條件不同,應當發給不同的防護用品。

2、發放防護用品的範圍是:

(1)井下作業;

(2)有強烈輻射,燒灼危險的作業;

(3)有刺割、絞輾危險或嚴重磨損而可能引起外傷的作業;

(4)接觸有毒、有放射性質,對面板有感染的作業;

(5)接觸有腐蝕物質的作業;

(6)在嚴寒地區冬季經常從事野外露天作業而自備棉衣不能禦寒的工種及經常從事低溫作業的工種才能發給防寒服裝。

二、防寒用品的發放條件

1、我省境內,冬季經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點從事野外、露天作業的職工;

2、冬季期間經常在湖面、河面、水庫作業的職工;

3、常年從事室內攝氏零度以下低溫作業的職工。

防寒服裝的發放應根據當地氣溫工作操作方式分別發給,其使用時間不少於三個冬季。

三、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1、關於發放標準的金額控制

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人均控制數按每個工種每人每年計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質勘探、森工林區、礦山井下最高不超過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過80元。超過部分在稅後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攤入成本。人均控制數由省級各企業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根據物價變動情況,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並將入生產成本的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一併報送省勞動廳備案。

2、對合同制職工、臨時工、民工應按照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供給勞動防護用品,離開生產崗位時,由所在單位收回或作價處理給本人。

3、企、事業單位中經常跟班作業的基層幹部、安技員按同工種、同勞動條件、同標準的原則發給勞動防護用品;經常到現場設計、檢查的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管理幹部的勞動防護用品,其發放期限應比一般工種工人延長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參加生產勞動的幹部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由企、事業單位酌情解決。各級經委、勞動部門、工會、企業主管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專職人員及檢測檢驗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省勞動廳雲勞發(1989)32號《關於對勞動安全監察檢測人員發放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規定執行

4、兼幾個工種作業人員、按其主要從事的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並備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種所必須的勞動防護用品,但不得重複發放。

5、鐵路、郵電、經濟民警等配發了標誌服,不再配發勞動防護服,其它護品按同工種發給企業專用(鐵路)線上的職工每年發給防護服一套,其它護品鐵路行業現工種執行。

6、對於在有易燃、易爆、燒灼介質及靜電場所作業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供應實物,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摺合現金髮給職工,嚴禁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名義發放各種福利物品。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可以看出,勞保用品發放標準需根據工種的不同進行發放,且須符合以上所列的發放範圍,才給予發放;勞保用品不是福利,是實物形式的存在,也不能摺合現金髮放;由於各地區環境、工作時間、強度不同,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進行發放。以上就是關於企業勞保用品發放標準是什麼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