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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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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在煤礦工作,因其崗位的特殊性和危險性,為保障勞動工人安全作業,滿足勞動工人的工作生產需要,經常需要購置必須的勞保用品,根據需要不定時發放勞保用品,在保障勞動工人的勞動安全時,也要做到節約資源,降低損耗。而根據崗位、工種的不同,勞保用品的發放時間和種類是不一樣的,那麼有沒有一個關於煤礦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煤礦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1 、本規定適應於我礦在冊、在崗人員。

2、職工按其所從事的崗位(工種)領取勞動保護用品,職工崗位(工種)變動後勞動保護用品按新崗位(工種)標準發放。

3、根據礦生產情況,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區別,不能強求統一,做到基本合理。

4、因特殊情況需提高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由職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請,經分管領導稽核報礦長批准後可按提高後的標準發放。

6、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見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現的工種,由企管科按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本我礦局實際情況擬定標準報礦長批准。但發放標準及週期不得超過本規定中的主要工種。

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使用管理

1、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管理由企管科負責,每年應對各崗位(工種)人員名單進行核實報礦長批准。

2、發放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領用、保管和發放制度,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不得違反規定多發或少發勞動保護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因病、事、工傷、產假、下崗一個月以上(含一個月),一般勞保用品停發。退休、退職或離崗生產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發或順延,其它防護用品一律停發。

4、新調入本礦員工,經過培訓合格上崗後由所在單位領料員為其辦理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所有按月發放的勞保用品上月出勤不滿二十天者不發放。

6、公司員工內部調動,除專用崗位防護用品外,一律不補發一般勞保用品。

4、本規定執行前發放的耐用勞動保護用品,使用不足原規定年限的可繼續按原規定年限使用,到期後按新規定的標準配發。

5、各單位配備專人負責勞保用品的領取、發放管理,對本單位員工按崗位標準規定建立領用、發放個人臺帳。每月的十號按上月的出勤情況統一辦理勞保用品,不得虛開冒領,否則,每次罰領料員100元,同時追回勞保用品並報礦領導取消其領料員資格。

6、各單位部門主要領導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日常監管工作,如因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不規範或沒有配戴等情況給職工造成傷害的,單位、部門主要領導負連帶責任,並納入考核。

7、人力資源科、安全科、生產科、企管科定期或不定期對全礦各單位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及配帶戴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個人使用不規範或不使用的第一次給予罰款50元/次,第二次按“三違”一次處理。

三、賠償辦法

1、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包括借用的);

2、屬特殊情況,損壞防護用品者根據情節,折扣賠償費比例,但不得低於20%;

3、賠償價格按公式計價:提前領用月數/規定使用月數×現行價格= 賠償費

4、需補領的防護用品經本人申請,本單位領導審批,交賠償費後,由本單位領料員辦理。

5、工作不滿六個月離開礦的 按其原價從工資中扣除。

四、防護用品的採購、發放程式

1、人力資科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報供應科交由由公司供應部門採購,企管科負責勞保用品的審批工作,供應科負責保管和發放工作。

2、其他單位不得隨自行採購,特殊情況,經分管領導同意,報礦領導批准方可進行自購。憑合格手續辦理報銷。

3、防護用品的採購,按礦要求進行比價採購。企管科要經常做市場調研,並將結果上報礦領導,經同意後方可進行採購,所採購的勞保用品必須附合有關國家規定安全標準。

煤礦勞保用品發放標準根據各個煤礦的實際需要來發放,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放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同時,職工要符合上述條件才能進行勞保用品的發放,做到有據可依,以免造成不良影響。同時,若職工違反了勞保用品管理規定,也是要受到相應處罰的。如果在工作中有新工種或者未列入煤礦勞保用品的,應該報由礦長批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